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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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與合同工的區別有哪些

臨時工與合同工的區別有哪些

一、臨時工與合同工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工一般是單位招用的正式的員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相應的給他們繳納一定的保險,支付工資,發放福利。

臨時工以完成某項工作為要求,招用的時間可能很短,完事了就走人。基本上沒有待遇的。有時候也會簽訂一個用工合同,但這個與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

區別:

1、保險。合同工有,臨時工沒有。

2、工資:合同工高,臨時工說不定低,而且低很多。

3、福利:合同工有,臨時工多數沒有。

如果享受不到同等對待,要看你是不是來公司很久了。如果公司在最開始跟你談,就是說讓你完成某項工作,之後就解除合同讓你走。那麼你就沒有那些待遇了。至多要求公司在此期間給你入一份商業保險

如果是像合同工一樣招聘你的,那就是公司的問題了,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去申訴,聽取仲裁部門人員的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二、臨時工最低工資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確定其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四條規定,最低工資,是指按照前項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投訴。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從法律角度來講,如今已經不存在臨時工了。而那種以完成某項工作為要求的工種,則稱之為非全日制工。不過即使是非全日制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可能也是勞動關係,最不濟也是勞務關係。其中若是勞務關係的話,那單位不是一定要給勞動者購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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