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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法律條款是什麼?

代通知金的法律條款是什麼?

代通知金的法律條款是什麼?代通知金不是法律範疇內的專有名詞,指的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好的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需要給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勞動者在尋找下一個工作是需要時間成本的,此筆錢款相當於一項補償。有的人誤以為只要是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就要補償這是錯誤的。

一、代通知金種類

(一)北京市的“代通知金”

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的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二)全國“代通知金”

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代通知金的內容只有兩處,一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0條,另一個則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以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勞動者,馬上解除勞動合同。

二、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

《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而是要求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此處的工資是上個月的工資,上個月工資大幅度減少或增加,不能體現平均水平的,再按照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覺得單位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時間違反法規的,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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