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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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開證明嗎

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開證明嗎?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開證明嗎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開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用人單位辭退可以領失業保險嗎?

可以。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不管是被用人單位辭退的,還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實際上是為了避免雙方以後再因為這件事情引發不必要的爭執。特別是公司辭退職工的行為也不是違法的,這樣的話,公司就更加沒有理由不給職工開證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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