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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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勞動關係解出的幾種情形

首先,企業不能隨便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私營企業勞動關係解出的幾種情形

《勞動法》第25條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39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那麼,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1、由於法律對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限制較少,解除程式上也沒有硬性規定,因此,在法定解除理由不充分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儘量採取協商的方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2、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一定要與員工簽訂書面的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在該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勞動關係解除的原因、解除的時間、工作的交接、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等事項。

3、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時,應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避免採取欺詐或脅迫的手段,否則協議無效。

二、企業解除勞動關係

1、企業以員工存在過錯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係,需要對員工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企業應當事先做好相應的制度規範和合同約定,並固定和儲存好員工違反的相關證據。

2、企業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時,還應充分注意解除的程式,尤其是有工會的企業,以免因程式不當而導致解除行為違法。

3、企業欲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時,需對相關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企業不能對前述概念任意進行擴大解釋,需要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適用。

4、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既要滿足法定條件,也要遵守法定程式,否則違反任何一項,都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企業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員工擁有選擇是否恢復勞動關係的權利。如果員工不願再恢復勞動關係,那麼企業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三、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提出辭職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企業務必要求員工提交書面的辭呈或辭職報告,並妥善保管,以免員工口頭提出辭職,後又反悔,要求恢復工作,或以被企業辭退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員工突然辭職或不辭而別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如發生前述情況,企業應注意收集和儲存相關證據,在第一時間提出請求或訴諸法律。

四、離職手續的辦理

企業在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履行如下手續:

1、指定工作人員與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2、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也就是常說的“離職證明”。

3、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

4、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5、對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文字、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儲存備查。

不論勞動合同的訂立還是勞動關係的解除,這都是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因此我們一定要依法辦事。作為企業一方,不能隨便解僱員工,即使要解僱員工,也要事前通知或者支付相應的補償,作為員工,也不能無故離職,要事先通知用人方。因此,在私營企業勞動關係解出中,重要的是雙方一定要做好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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