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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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怎麼舉證

一、勞動爭議仲裁怎麼舉證

勞動爭議仲裁怎麼舉證

(一)主要原則還是“誰主張,誰舉證”。

作為民事訴訟舉證的重要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也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舉證的原則。根據新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事實依據,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員工被單位解除了合同,員工對此不服時,必須拿出合同仍然成立和生效的證據,而用人單位則要拿出解僱員工的證據。

(二)以下情況由用人單位舉證

1、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的。

3、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引起爭議的。

4、因用人單位存在其他違法情形導致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

由此可以這樣理解,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或者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提起仲裁時,用人單位都要負舉證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此類案件中,作為申訴人一方的勞動者,必須對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以不予立案。

二、勞動爭議仲裁舉證的時限有多久

(一)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結束前對其主張完成舉證。

(二)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時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時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三)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訴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時限屆滿前提出。

(四)當事人在舉證時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時限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期舉證,經仲裁委員會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時限,但延長時限最多不得超過7日。

(五)因當事人未提交證據致使案件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審理需要要求持有該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或對該案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指定時限內提供證據。

其實勞動仲裁並不是想象的那麼省時省力,提交申請、然後再提交證據,最後進行仲裁,這最起碼需要一個星期甚至是半個月的時間,而如果勞動者全部精力放在仲裁上又會耽誤一些事情,所以最好問問專業的律師看看有什麼其他的解決方法,也可以請律師代為申請仲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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