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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納保險是否享受經濟補償金

不繳納保險是否享受經濟補償金
繳納保險是否享受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規定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的行為。
但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目的,是規範用人單位依法用工,如果用人單位主觀上存在惡意而不為員工繳納社保;
這應是法律規制的物件,用人單位不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賠償勞動者的養老保險等損失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
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