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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爭議標的性質不同

依據勞動爭議標的性質不同
提成款糾紛的爭議性質屬於勞動爭議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提成協議後,用人單位應按照協議約定向勞動者給付基本工資及提成款。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期或未足額向勞動者支付提成款而形成提成款糾紛,該糾紛的法律性質是勞動爭議還是普通的債權債務糾紛呢?有關提成款的約定是勞動權利義務的重要內容,提成款糾紛系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應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提成款糾紛應先由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方可受理,人民法院不可以直接受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提成款糾紛。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提成款糾紛應先由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方可受理,人民法院不可以直接受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提成款糾紛。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提成款糾紛應先由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方可受理,人民法院不可以直接受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提成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