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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聽證程式的法律依據

監外執行聽證程式的法律依據
執行聽證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對辦案過程中涉及當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法律沒有規定辦理程式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靈活、方便的聽證機制,舉行聽證。

在全國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幾個省市高階人民法院制定了執行聽證規範性檔案。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釋出的《北京市法院執行聽證程式規則(試行)》為例,聽證程式如下:

(1)聽證申請

法院根據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請或者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依法組成合議庭,召開聽證會。

(2)聽證前的準備

法院於收到申請書或異議書副本五日內,將申請書或者異議書副本送達其他各方聽證參加人。

(3)聽證會

聽證會一般包括預備、調查、辯論和最後陳述四個階段,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①提出申請的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異議的案外人陳述其主張以及相關事實、理由;

②相對方予以承認或者反駁,陳述相關事實、理由;

③審判長總結爭議焦點,並組織各方聽證參加人對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

④審判長或者其他合議庭成員向各方聽證參加人發問,核實有關事實;

⑤經審判長許可,各方聽證參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最後一次聽證會結束後十日內作出裁定或者決定,並將結果告知各方聽證參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各方聽證參加人。

從程式上來看,聽證會的程式類似於我國訴訟一審審理程式,主要目的即為聽取雙方的意見,審查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判定是否應當支援或駁回當事人的申請或異議。在實踐中,由於執行機構的工作量大,人員不足,參加聽證的法官不夠重視,三人組成的合議庭經常只有承辦人到場。以上是對執行聽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