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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須補發報酬,因懷孕降低女工工資

因懷孕降低女工工資 公司須補發報酬
懷孕女工待遇降低,勞動者如何維權?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同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7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