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須補發報酬,因懷孕降低女工工資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2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懷孕女工待遇降低,勞動者如何維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同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7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TAG標籤:勞動糾紛 補發 勞動爭議 懷孕 女工 工資 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