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勞動合同法38條的規定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5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違法勞動合同法38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TAG標籤:勞動糾紛 合同法 違法 勞動 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