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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試用期未籤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適用期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首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用人單位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也不是單獨存在的,這是包括在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內。不管雙方是否有試用期方面的約定,單位都必須要在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1個月之間內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