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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消防大隊事故鑑定不服怎麼辦

對消防大隊事故鑑定不服怎麼辦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對消防大隊事故鑑定不服怎麼辦
1、當事人對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複核申請。需要注意根據規定複核是隻有一次的。
2、法律依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複核申請;對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複核請求,申請複核的主要事實、理由和證據,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複核的日期。
第四十條 原認定機構接到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的複核決定後,應當重新調查,在十五日內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
複核機構直接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和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前,應當向申請人、其他當事人說明重新認定情況;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時限送達當事人,並報復核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