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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新刑訴法

監視居住新刑訴法
新刑訴法有關監視居住的規定

刑訴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刑訴法第51條、第60條、第65條、第75條規定。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75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