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嫁妝?
一、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嫁妝
對於彩禮,認為在以下情況下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支援:
1、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
3、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導致給付彩禮人生活困難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
對於陪送嫁妝,我國民法典律認為此時贈與行為,且分如下幾種情形: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3、對於婚後贈與,男女雙方可約定各歸所有,或共有。
二、 彩禮的性質
按照農村的一般習俗,訂婚要舉行訂婚儀式,婚約一方會向對方,或者各自的父母、親朋好友會向訂婚人贈送訂婚禮物,俗稱彩禮。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這種給付財物行為的性質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1、基於包辦、買賣性質的婚約而發生的財物給付或者借婚約為名向對方索取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因違反《民法典》的禁止性規定而歸於無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婚約一方在平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小的財物,以此來增進雙方的感情,進而促成婚姻的成立。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與婚約習俗無關,屬於正常的人際交往範疇,為一種無償的贈與。
3、婚約一方按照習俗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大的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婚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一種贈與,這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不是一種無償的贈與。男女雙方的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實際上是以婚姻的達成為預期的,這些財物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是可以請求返還的
彩禮以及嫁妝,在一定程度上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行為,如果婚姻依法解除了,那麼這個目的就算是失敗的,解除婚姻之後,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存在幾種情形,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的,或者是登記了沒有共同生活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