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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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法定監護人程式是怎樣的

順序法定監護人程式是怎樣的

一、順序法定監護人程式是怎樣的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依照通則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 在先順序人優先於在後順序人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二、如何成為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綜上所述,一般對於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會有一個法定的監護人,其職責需要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一般未成年人和其他患有精神病的人群都會有法定監護人,監護人的確定一般都在近親親屬中按順序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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