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順序 普法法律網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9.65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TAG標籤:監護人 子女撫養 婚姻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