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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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父母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無父母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無父母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據法律規定未成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後,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未成年人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未成年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其監護權的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例如被判刑勞改),由下列人員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順序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上述三種人經過協議確定監護的,不受先後順序的限制;

未達成協議確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能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監護人的先後順序進行指定。無上述三種監護人或上述三種監人均無監護能力的,由該未成人的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但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被宣判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的順序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無上述五種監護人或上述五種人均無監護能力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未成年人的利益是被嚴格保護的,無論是刑事法律還是民事法律之中,因此我們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以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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