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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老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老年人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老年人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是:第一位為配偶;第二位為子女;第三位為其他近親屬。法定監護人,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就是具有監護責任的物件。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其實就我國民法上來說,是不存在事實監護人這一法律詞條的。雖然我國《民法典》有關於監護人詳細法定順序,但由於個體實際情況的特殊性和複雜性,法定的監護人往往不是兒童或者精神病人事實上的監護人,那麼顧名思義,這裡的事實監護人就是指生活中實際上對兒童或者精神病人進行監護職責的人。

事實監護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變更監護權,從而成為法定監護人。

監護權的變更的前提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並且監護權的變更需要由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最後由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老年人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也是被嚴格保護的主體,不僅僅是因為老年人的保護有利於我國的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還因為老年人的保護有利於我國家庭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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