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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車肇事逃逸緻人重傷處理處罰是什麼?

電車肇事逃逸緻人重傷處理處罰是什麼?

一、電車肇事逃逸緻人重傷處理處罰是什麼?

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我國《刑法》中規定,我國採用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方式,調整了傷人事故調查、鑑定意見稽核等程式,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處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備不同的資質。

二、肇事逃逸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三、肇事逃逸的加重情節是什麼?

(1)“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2)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電車肇事逃逸緻人重傷的情況出現的通常會處以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且需要肇事者承擔傷者治療期間涉及到的費用和相關的賠償問題。雙方可以針對賠償的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如果確實協商不一致的,再採用起訴的方式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