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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年以上員工辭退可以嗎?

一、工作十年以上員工辭退可以嗎?

工作十年以上員工辭退可以嗎?

對於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職工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辭退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當事人的工齡雖然有10年以上,但是如果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以隨時開除,某些特殊情況發生變化的,提前一個月通知以後可以開除。

一般來說,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員工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就不能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只要在員工出現工作失誤等原因,無法繼續工作或者是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害時,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還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1、符合法定條件的就可以辭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二、有什麼情況公司不得辭退員工?

對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條件作出了嚴格限制外,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從來就沒有規定過,對於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職工,無論發生了什麼事情都不可以被辭退,如果能正確的理解相關法條的話,是工齡滿10年以上的這些職工,在不存在任何重大過錯的情況下不允許用人單位隨便開除。

在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係的處理中,辭退勞動者,總的來說是分為合法辭退和非法辭退兩種情形的,如果是合法辭退的話,只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式解除即可,如果是非法辭退的,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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