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上班時間 普法法律網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1.3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TAG標籤:勞動保障 勞動糾紛 上班時間 合同法 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