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作時間限制是多久 普法法律網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2.9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TAG標籤:時間 勞動糾紛 勞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