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轉正是不是單位說的 普法法律網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2.2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試用期長短應依法律規定與合同期限掛鉤。【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TAG標籤:轉正 勞動爭議 試用期 單位 勞動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