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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名的商標註冊算侵權嗎?

一、使用地名的商標註冊算侵權嗎?

使用地名的商標註冊算侵權嗎?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一般而言,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如此規定的原因在於:“一是地名本身具有描述性,它往往容易使人將該地名與商品的產地聯絡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缺乏顯著特徵;二是地名作為指示商品產地的重要標誌,該地區所有生產者都應有權來標示其商品的產地,不宜為某一個生產者所專用。” 與此同時,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地名也可以作為商標進行註冊。但基於地名本身具有的描述性特徵,擁有地名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在行使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時理應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對抗他人正當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地名的行為。這是為了平衡商標權利人的商標專用權與他人使用公共詞語的權利之間的矛盾專門創設的法定合理使用原則的體現。地名的“正當使用”即指在地名本身所具有的表明地理來源的含義範圍內使用該地名。

二、怎麼算正當使用地名?

1、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使用地名的方式往往表現出使用目的。使用人使用地名的方式是公眾慣常理解的表示商品產地、地理位置等方式的,應當認為屬於正當使用地名。

2、商標和地名的知名度。所使用的文字,如果其作為商標知名度高,則一般情況下,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較大;如果其作為地名知名度高,則相關公眾對其出處的混淆、誤認的可能性會較小。

3、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分類情況。商品或服務的分類情況,往往決定了是否需要指示其地理位置。房地產銷售中指示房地產的地理位置,一般應當認為是基於說明該商品的自然屬性的需要。

4、相關公眾在選擇此類商品或服務時的注意程度。

5、地名使用的具體環境、情形。在房地產廣告上為突出地理位置的優越而突出使用地名與在一般商品上、一般商品的廣告上為突出商品的產地而突出使用地名往往給予公眾的注意程度不同,產生的效果也有所差別。

一般的商標中是不允許使用地名的,因為地名本身是具有描述性的,在人們的觀念中它可以指代某個地方,所以有時候就會對人們造成一種誤導,但是,地名本身可以作為一個商標被註冊,或者是在某些特定的例外情形下,地名也可以被用於商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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