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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被無效前使用是否侵權?

一、註冊商標被無效前使用是否侵權?

註冊商標被無效前使用是否侵權?

註冊商標被無效前使用,也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商標享有的使用權,商標法採用的是註冊在先的原則,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而商標權保護是針對註冊商標而言的。未註冊但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雖根據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的抗辯權利,但不享有商標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保護。

據此可以認為,商標權保護是指商標法對註冊商標提供的法律保護,商標權的保護範圍也是指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範圍。本文涉及的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2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相關司法解釋,以下行為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根據註冊商標使用的規定,如果對註冊商標使用錯誤,或者對其它公司或者個人的商標進行了侵權使用,那麼必須向商標管理部門提交商標無效宣告,向社會宣佈商標侵權情況下,涉及到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需要進行賠償。但已經造成註冊使用侵權行為的,則可以在對方舉證的情況下進行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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