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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商標無效後怎麼辦?

一、行政複議商標無效後怎麼處理?

行政複議商標無效後怎麼辦?

被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的駁回商標複審申請,將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商標評審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和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標局的駁回裁定,核准該複審商標初步審定並公告,並移交回商標局辦理有關審定及公告事宜;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駁回該複審商標的裁定,商標申請人如果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

二、商標行政複議的相關程式

申請商標駁回複審應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原申請人。

2、申請的時限:商標註冊申請人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註冊申請的《商標核駁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複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評審規費:申請複審的應繳納商標駁回複審申請規費,目前的收費標準是每件申請1500元。

4、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駁回商標註冊申請複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5、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書件。

對商標使用的行政複議,被判定無效後,當事人一般應當按照行政複議的結果進行處理。但如果認為行政複議的結果有問題或者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的手段要求重新認定,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相關訴訟案件,並就商標使用的情況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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