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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當專利人申請到了某項專利以後,就要注意自己的專利權不要被他人非法的侵犯。假冒專利罪其實指的就是違反了國家相關的規定,去非法假冒他人專利,其中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那麼關於假冒專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這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做詳細的解答。

假冒專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這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形。

所謂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機關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其所在單位對發明創造在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權。國家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切實保利權人的權益,建立了專利管理制度。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專利權人對專利的專有權,而且也侵犯了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

行為人假冒他人專利,具體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竊用專利方法,冒充他人專利產品的行為。應當注意,這裡的“專利”必須是在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內的專利,超過專利保護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本罪立案標準第2項規定,“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裡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於行為人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導致的專利權人直接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

本罪立案標準第3項規定,“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專利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裡“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附則的規定,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第2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並且已經達到該數額標準的80%以上,即假冒他人專利,“違法所得數額在8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40萬元以上”。所謂“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假冒他人專利,曾經受過2次或者2次以上的行政處罰。至於受處罰的種類、具體時間以及2次處罰之間的時間間隔多長,均不受影響。只要單位或者個人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專利,違法所得數額在8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40萬元以上,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本罪立案標準第4項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立案追究。這主要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專利,不符合上述關於本罪立案標準的三種情形之一,但其行為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嚴重損害專利權人的利益或者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等。至於什麼情況屬於“造成惡劣影響”,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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