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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未繳社保可以勞動仲裁嗎

試用期未繳社保可以勞動仲裁嗎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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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否要繳社保


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為了相互瞭解,雙向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錄用新職工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必須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職工在試用期內同樣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權利,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針對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在我國的勞動法裡有明確的提出,試用期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並且對於試用期的時間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公司都會規定試用期的時間在1-3個月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