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考試作弊罪構成要件 普法法律網 擾亂公共秩序罪 1.8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1、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僅處罰組織考生作弊的組織者,不處罰參與作弊的考生。2、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組織考生進行舞弊的行為會損害國家的考試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但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3、犯罪客體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4、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 TAG標籤:作弊 考試 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