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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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標準

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而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公民的生前財產,而是其死亡發生之後才產生的,則不是遺產。所以不可以當做遺產平均分配。並且由於《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有具體的給付對象的,法律明確給誰的就應當給誰,不可他人染指!

正確的分配方式就是法律指定給誰的就給誰。

具體為:

1、喪葬費費是《工傷保險條件》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先提取出來,補償給辦此事的出資人。

2、供養親屬撫卹金。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件》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件》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凡是符合此規定的,可以從中提取相應的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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