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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交付標準是什麼?

商品房的交付標準是什麼?

商品房的交付標準是什麼?

(1)工程竣工驗收(包括消防和環保)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法》和《民法典》都要求工程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

國務院發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條例》)作為《建築法》和《民法典》的配套行政法規開始實施。《質量條例》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本文進一步闡述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從而使《建築法》中無法明確定義的驗收主體最終確認為施工單位。

(2)竣工驗收記錄表

一些主要城市制定的當地法律法規已明確將《竣工備案表》作為開發商交付房屋的先決條件。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五百零四條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文件;

(4)建設單位簽署的質量保證書

(3)商品房面積的最終測繪已經完成。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應當委託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項目進行測繪,測繪結果應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5)水電供應正常,交通道路暢通,與施工現場有明顯的邊界隔離設施。

法律條件見《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七十二條:佔用條件由建設單位和業主在合同中約定,但必須保證水電供應正常,交通道路暢通,與施工現場有明顯的邊界隔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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