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房屋抵押權的效力如何認定

根據房屋抵押效力所指向的對象,一般可劃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一、對內效力
1、房屋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六項。
2、房屋抵押權所及標的物的範圍一般包括抵押房屋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等。從抵押權行使之日起,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房屋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就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抵押權的效力不及該孳息。
二、對外效力
1、房屋抵押權對抵押人處分房屋權利的限定,其日的在於保護交易的安全和抵押權人的擔保利益。
2、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房屋抵押權的實現受到一定限制,其優先受償權須在破產費用、破產人所欠職工工資及勞保費用、破產人所欠國家税費等支付後方能行使。
4、抵押人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出租的,房屋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該租賃關係,租賃權因抵押權的實行而歸於終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房屋抵押權的效力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