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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能扣遲到工資嗎?

勞動法能扣遲到工資嗎?

勞動法能扣遲到工資嗎?

①勞動者遲到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公司依法有權對員工的違規行為作出處罰,但前提是公司有處罰依據,並且是合法制定的。因此,罰款是否合法,一看公司是否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二看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如果公司沒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作出處罰是沒有依據的,是違法的。但嚴格的講公司對於遲到不是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必須有行政立法機關進行立法規定。因為公司不是行政執法機關,沒有罰款權限。

②所謂的罰款其實是對工資的扣除,這個是合法的,因為你違反了公司的制度,但是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規定了公司對於遲到員工的處罰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另外扣發完工資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①遲到,屬於缺勤,只是缺勤的時間較短,遲到的時間沒有勞動,不發給報酬符合法律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到,因為遲到導致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勞動者還應當賠償損失。

②對遲到工資的具體扣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制度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中有工會和職工代表參與,且經過公示,內容合法。

③1982年國務院頒佈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的罰款權,這是我國勞動法律關係中對企業職工罰款的直接法律淵源。然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就是説,2008年1月15日以後,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

在勞動的過程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着自身的權利與義務,對於勞動者來説,不缺勤不遲到是勞動律當中的要求。所以為了規範勞動者的行為,對於遲到做出相關的懲罰是合理的。但是對於遲到的懲罰規定必須要滿足法律的規定,內容需合理合法才能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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