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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生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有時由於勞動者跳槽或者用人單位的原因,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是維護勞動關係重要的法律之一。下面是勞動合同法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請大家閲讀。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後,尚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為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勞動合同協商解除的條件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2、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需要區分是協商解除還是勞動者、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每種解除的條件不同。勞動合同的解除關係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利益,實踐中很多爭議與糾紛都是勞動合同的解除引起的,有些單位單方面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些勞動者任意跳槽也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