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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是哪些?,單位要求變更合同的條件是哪些

單位要求變更合同的條件是哪些,變更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是哪些?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單方任意變更。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時,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呢?本站就來和大家探討一下單位要求變更合同的條件吧。

單位要求變更合同的條件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就變更合同進行協商。

2、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發生變更時,勞動合同中的相應內容也應隨之變更,此項內容不用徵得勞動者同意。

4、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為其另行安排工作。

5、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6、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除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還應保留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身體條件另行安排適當工作。

勞動合同變更應注意的問題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後,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係,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在實踐中,有此用人單位為達到變更勞動合同的目的,採取了許多變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單位根據工作的需要,決定採取公開考試的辦法,對考試不通過的職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崗位或予以辭退。這種形式是否合法呢?我們認為,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不能變更。採取公開考試的辦法似乎公平,在未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對勞動者不具有約定力。用人單位對原合同仍應履行。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並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後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並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5、勞動合同的的變更也要及時進行。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説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如果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及時變更,由於原訂條款繼續有效,往往使勞動合同不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後,應在對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答覆,不得對對方的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有關與單位要求變更合同的條件以及變更合同的注意事項的相關知識了。在單位單方面變更合同時應該滿足上述的條件,並不是單位説便就能變得的。在變更合同時應當遵守自由、平等的原則,並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本站提醒大家這次的內容就到這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