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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年的補籤勞動合同能要到雙倍工資嗎?

超過1年的補籤勞動合同能要到雙倍工資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了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律義務。對於這項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堅決不執行的話。那麼在錢財上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關的工資的。因此,有人想了解超過1年的補籤勞動合同能要到雙倍工資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勞動合同自動簽訂情形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了按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外,還將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人們俗稱的長期合同。

二、補籤勞動合同需付雙倍工資嗎

“雙倍工資”和“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並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籤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雙倍工資”和“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應並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説,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籤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兩者有一定區別,不論籤不簽訂條款或商業祕密保密協議員工都必須保守商業祕密,商業祕密保守是每個勞動者的義務。競業限制則是指員工在公司從事很重要的崗位,離職後去同行業其他公司工作很可能會給現公司帶來損失,因此有的公司會針對內部某些職位以及特定崗位的員工進行競業限制約定,離開公司後兩年內不能在同行業任職。如果沒有進行競業限制約定公司就不能約束員工離職後到同行業公司工作。同時,簽訂競業限制約定後用人單位有義務給該員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否則員工是不受競業限制條例的約束,補償是在離職後按支付,協定競業限制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關於競業限制條款及補償金和違約金方面,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確實是可以要到雙倍工資的。因為對於勞動者來説,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年,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可以要到雙倍工資,而且還可以成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