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經濟補償金年限有多長
一、勞動法經濟補償金年限有多長
經濟補償金有上限,一是支付年限不超過12年,二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本人工資不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企業何時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據此,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若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用人單位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為勞動者提出,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勞動者辭職、擅自離職、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辭退和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等情況下,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不用賠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一般都是在因為一些客觀原因導致雙方之間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情況下,常見的就是單位破產倒閉或者需要進行裁員的時候,可以説此時是提前終止了勞動合同,自然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對勞動者做出相應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