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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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對於勞動仲裁案件

由於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在一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不發生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對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糾紛重新進行審理後重新裁判結束紛爭,因此不會產生人民法院確認或者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問題。因此,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既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只有在任一方當事人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下,才會發生裁決書的生效問題,故該條規定針對的是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問題。否則,在一方起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只需要告知當事人在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對於勞動仲裁案件,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