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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單位承擔哪些

工傷認定單位承擔哪些
工傷認定單位
《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單位不服工傷認定決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那麼提起行政複議應該向工傷認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提起,而提起行政訴訟應該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即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王同翠<正>[案例]:王某是某針織廠的女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