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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勞動保護

勞動法中勞動保護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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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中的勞動安全保護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安全,防止和消除勞動者在勞動和生產過程中的傷亡事故,以及防止生產設備遭到破壞,我國《勞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勞動安全技術規程。

安全技術規程的要包括:①機器設備的安全;②電氣設備的安全;③鍋爐、壓力的容器的安全;④建築工程的安全;⑤交通道路的安全。企業必須按照這些安全技術規程使各種生產設備達到安全標準,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安全。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章 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 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外,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防止、消除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我國制定了有關勞動衞生方面的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法》、《工廠安全衞生規程》、《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規定》、《關於防止廠礦企業中粉塵危害的決定》、《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工業企業噪聲衞生標準》、《防暑降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防治塵肺病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都制定了相應的勞動衞生規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防止粉塵危害;②防止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③防止噪聲和強光的刺激;④防暑降温和防凍取暖;⑤通風和照明;⑥個人保護用品的供給。企業必須按照這些勞動衞生規程達到勞動衞生標準,才能切實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