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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被辭退是否是合法的?

一、精神病人被辭退是否是合法的?

精神病人被辭退是否是合法的?

精神病人被辭退是合法的,如果職工患有精神病,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條件的,公司可以辭退職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如果職工患病後,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辭退職工。

但是,如果公司以此為由辭退職工的,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並且應該向職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公司不能以職工患有精神病為由將職工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員工被勸辭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如果被單位勸辭,可以不同意,但是一定不可以自作主張不上班,單位口頭同意也不行,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最好是書面證據,也可以是錄音、手機短信等)不上班是單位的同意才可以考慮選擇不上班。根據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任何經濟補償,因此,不要不注意這個問題導致這個嚴重的後果。

(二)如果一旦爭議已經產生,一定想好辦法補救,證明當初不上班不是故意曠工,而是用人單位的授意,可以通過人證,最好再輔助於其他證據,錄音往往是比較容易取得的證據。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精神病人辭退這個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説確實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夠從事的工作,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是可以藉中關係的,同時這樣的一種解除勞動關係也是屬於符合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但也是需要給予一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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