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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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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醫療期間問題的覆函》(勞辦力字[1992]5號)、《關於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覆函》(勞辦發[1994]214號)、《對<關於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求>的覆函》(勞辦發[1995]1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發現患有精神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屆滿後,精神病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已治癒或病情很輕並得到穩定控制,經鑑定具有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適當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勞動合同;經鑑定確實喪失勞動能力,可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