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加班費怎麼補償

關於加班費的爭議一直以來都是勞動爭議的熱點問題,標準工時制下的加班費標準為:
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費: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選擇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決定權在用人單位。但是,對於安排勞動者延時加班和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則不能以安排補休形式代替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加班費怎麼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