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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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和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條件有哪些?

合同的解除是指由於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得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消滅,從而使合同終止法律效力。

解除和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條件有哪些?

(1)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

(2)當事人一方違約,經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業主或物業管理公司(受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任意一方沒有按照簽訂的物業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經過法院判決後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權益,經協商或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4)當事人雙方商定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無論是當事人雙方協議解除還是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均須遵照一定程序。協議解除,應在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的基礎上經過簽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方可使解除行為效力。若法律規定了特別程序的,則應遵守特別程序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合同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當事人可以要求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失。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對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委員會不能再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向其收取物業費,但是否就等於這些業主可以不交納或支付任何費用呢?當然,這也不是一概而論的問題。

如果是業主委員會通過公開招投標形式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後,原物業管理企業仍拒絕退出、拒絕辦理交接手續的,在業主委員會同原物業管理企業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之後的物業服務費,業主不應當再向原物業管理企業交納。

如果是單個或部分業主同物業管理企業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在原物業管理企業退出和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或組織進駐前,除非能夠證明原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提供物業服務或證明其提供服務給業主造成重大損失,同物業管理企業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單個或部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即沒有合同依據,管理人為被管理人財產利益而實際向被管理人提供服務而形成的法定之債),應當按照“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向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如果能夠證明同物業管理企業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和所代表物業面積已經超過小區業主總人數和所代表物業面積的一半,而小區仍舊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或原物業管理企業拒絕退出或業主選聘的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無法進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我們認為,此種情況下,同物業管理企業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有權拒絕向原物業管理企業支付任何費用。

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很多種,如果雙方決定解除合同的話,可以協商一致進行解除合同。如果一方之中有違背合同之中的內容,也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最主要根本需要雙方都同意進行解除,如果雙方都不同意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由法院判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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