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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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退房的條件是什麼

1、延期交付房屋。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況。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4、不能辦理產權證。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另外,由於前幾年一些房地產運作不規範,一些開發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時有發生,導致購買這些樓盤的購房人多年後無法拿到房屋產權證,購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5、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6、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7、房子存在抵押、聯建或其它經濟糾紛。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可以要求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商品房退房的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