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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需要對該員工做出相應的賠償。當然,也只有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是需要賠償被辭退的員工。那究竟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怎麼賠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非因員工原因,公司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職工本人,並給予經濟補償。包含下列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用人單位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二、辭退糾紛案件如何舉證?

辭退案件,並非所有的細節皆由公司負舉證責任。比如,員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第一個前提是單位對其進行了辭退,對於這一事實,員工是負有舉證責任的。如果員工手中沒有相應的證據,而且單位也拒不承認的話,員工則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很多人都認為,在辭退案件中,應當由單位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認識並沒有實質性的錯誤,但是對於辭退案件,單位是對辭退的原因負有舉證責任,並非對是否辭退負舉證責任。

辭退案件的舉證責任也是需要細分的。員工如果申訴,就需要明白自己的舉證責任在哪裡,以預見自己申訴的風險所在,儘可能地取得相關的證據,以更好地維權。

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員工,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遇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侵害時,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權。此時還可以要求單位做出相應的賠償,至於辭退員工怎麼賠償,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