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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擅自離職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勞動者擅自離職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勞動者即使要想提前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那也需要按照規定的內容要進行操作,而不能有擅自離職的情況,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具體來說,勞動者擅自離職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者擅自離職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知識經濟時代的競爭實質上是人才的競爭,每個企業都在盡力追逐那些能產生核心競爭力的人才,這也是促成人才在企業之間頻繁流動的根本原因。國家在鼓勵人才有序流動的同時,也規定限制無序的流動或違法流動,這其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本文將談及的企業職工擅自離職。在發生企業職工擅自離職,尤其是企業技術骨幹、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擅自離職時,如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護企業合法利益,已引起了大多數企業的重視。

所謂“擅自離職”,是指職工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規定或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在未經單位批准或未履行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離開所在單位的行為。

(一)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屬於勞動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職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均屬無故曠工行為,發生爭議以自動離職處理。

(二)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四)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員工自動離職如何辦理手續?

離職週期:

員工離職必須有一個離職週期,離職週期視員工所處的職級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基層(一般員工、基層管理人員)的離職週期一般為3天或3天以上,中層(部門主管、部門經理)的離職週期一般為7天或7天以上,高層(總監)的離職週期一般為14天或14天以上,高階管理者(副總經理及以上)的離職週期一般為1個月或以上。

離職管理交接:

離職手續的辦理和交接切不可以口頭形式進行,必須有書面檔案資料存檔,否則視為該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仍未解除,存在極大的隱患。另一方面,離職的交接必須儘可能的詳盡、清晰,否則會造成新接任人員不熟悉上一任人員情況、資訊資料沒有移交完全,工作中斷,陷於離職糾紛中。

離職手續應該有《離職職員申請表》、《離職職員工作交接單》。

員工必須首先完整填寫《離職職員申請表》的各項資訊,交直屬部門主管和人力資源部、公司高管簽字同意後,開始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離職交接內容:

離職交接包括與本部門間的工作交接、與行政部間的門禁卡、名片、工裝、辦公用品、電腦、車輛的交接、與人力資源部的制度檔案交還等,有三類資料的交接非常重要:

技術資料交接:包括技術研發資訊、產品配方、技術測試資訊等,一般交給技術部負責人;

客戶資料交接:包括客戶的企業名稱、聯絡人姓名、地址、電話、個人興趣愛好、曾發生的業務記錄等,一般交給客服部負責人;

帳務資料交接:包括應收、應付款記錄、預支款項交割等,一般與財務部進行交接。

注意,只有在所有交接手續辦理完成後,方結算領取薪資。

勞動者擅自離職的其實可以理解為在沒有告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就直接不來上班了,這樣會導致由其負責的工作無法順利進行交接,是有很大可能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