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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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辭職單位能扣錢嗎

員工主動辭職單位能扣錢嗎

一、員工主動辭職單位能扣錢嗎

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是違法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對於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其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主動辭職能得到賠償嗎

在現實生活中,鑑於員工主動辭職不能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不少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無論何種原因都讓勞動者打一份辭職報告或填寫一份《辭職申請表》,並聲稱只是履行離職手續。而事實上是他們在給勞動者設定陷阱,因此勞動者切莫輕言辭職,以免上當受騙。

勞動者要注意的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時候,對於其之前正常工作的勞動報酬,應當及時作出結算,至於什麼時候支付,可以是在辦理完辭職手續之後,當然更多是按照單位每個月支付工資的時間來支付的。但不管怎樣,用人單位都不能扣勞動者的工資,若是因為勞動者的辭職行為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這樣的情況下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作出賠償,但這也不是扣勞動者工資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