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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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試用期可以辭退人嗎?

一、過了試用期可以辭退人嗎?

過了試用期可以辭退人嗎?

可以辭退,但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內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過了被辭退有補償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單位應當再支付你第2個月和第三個月實際工作天數的工資作為賠償。

2、單位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不應和你約定試用期,約定的試用期無效。

3、該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雖然你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依法視同簽訂勞動合同,單位違法和你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你兩倍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個是經濟補償金的演算法,你工作未滿半年,單位應支付你半個月乘以2的賠償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後, 就建立了合法的勞動關係,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履行各自的職責,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那麼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解決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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