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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有哪些主體行使解散業委會的權利

法律依據有哪些主體行使解散業委會的權利

現代化小區都是有專門的物業服務公司來提供管理服務的,自然作為小區業主也應該支付給物管公司一定的費用。但是在業主與物管公司、人員之間也會產生物業糾紛。物業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同個小區的眾多業主,在處理過程中,業主也可能因共同利益聯合起來,一個案件的處理在涉案小區會產生示範效應,處理不當將直接影響社群穩定,給案件審理帶來較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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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有哪些主體行使解散業委會的權利

業主大會或是業主們才有權解散小區業委會,除此之外其他人則無權解散。就算是物業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對其也只有撤銷決定的權利,而無解散的權利。因為業委會是由於小區的業主們選出來的,所以想要將其解散,則必須由業主大會或是小區業主們來進行。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